法规明确指出,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三年的情况不得自行消除,企业需在该期间内严格遵守企业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然后方能提出移除经营异常名单的申请。
根据现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十条款,规定了被归类为经营异常名单的企业,自被列入之日起的三年内,若能够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要求,切实履行其公开义务,便可向做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移除经营异常名录的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会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对企业进行审查,如符合条件,则会作出移除经营异常名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布。
移除决定应包含企业的全称、注册号码、移除日期、移除原因以及作出决定的机构等详细信息。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