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解散权乃为股东之法定权力,同时也是自益权的具体体现。
在决定是否行使公司解散权时,必须满足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首先,该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困难现象;
其次,若不进行公司解散,则将导致股东们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
再者,通过其他手段或途径已无法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最后,要求股东所持有的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