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常均系无偿获取,原土地使用权人均未曾向国家支付任何土地使用费用。
当国家出于公共利益需求决定回收该土地之时,亦无须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任何补偿费。
然而,若土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土地之际已支付过相应的土地使用费用,那么国家在因公共利益之需而对土地进行征收时,便会予以适当的返还。
此外,倘若原划拨国有土地之上已构建有建筑物,那么当国家需要征用该土地之时,此等建筑物的合法所有者便有权针对其所拥有的建筑物获得相应的补偿或安置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