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为人采取下丝网的方式来捕捉鱼类时,若该行动发生在天然的河流环境之中,并且没有违背当地对于禁渔期的具体相关规定,那么此种行为就并不构成违法行为。
相信大家都知道,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任何以破坏渔业资源为手段的捕捞行为,或者对禁渔区、禁渔期的相关规定有违逆的捕捞行为,以及使用被禁止的渔具、捕捞方法,甚至是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在捕获的渔获物中幼鱼所占比例超过规定标准的,都将面临没收所有渔获物及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处罚。
《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