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作双务合同的,正是那些在合同签订之后,各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履行相应义务的同时也能行使相应的权利的合同类型。
这种双务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双方当事人都需要承担并享受由合同产生的各种义务与权利,两者彼此作用,相辅相成;
除非依照法律或是在合同中有特别的约定,否则双方必须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而不能要求对方先履行;
并且,在双务合同中,任何一方都不能以自己的利益为优先考虑,而要求另一方先行履行其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