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买卖合同中,其生效的前提是必须完成交付行为,而并非仅仅依靠合同本身的成立。
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实践合同在交付标的物之前并未得到执行,那么这个合同仍然被视作已经成立,然而并不产生法律效力。
关于这两者之间的紧密关联性,正如前面所述,合同的成立仅需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共识即可以进行事实判断,也就是在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上是否已经实现了协商一致的状态;
相比之下,实践性合同亦属于广义范畴内的“合同”之一,同样适用上述的评价标准。
因此,我们可以将交付标的物看作是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