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界定,要式合同乃是指在签订过程中需要符合特定规范形式的合约。
举例来说,若有关法律明确强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来签署此类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合同便属于典型意义上的要式合同。
另一方面,格式合同则是指由合同一方事先拟定并确定了所有条款,而另一方仅能选择全盘接受或完全拒绝的合同类型。
换言之,尽管要式合同的形式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但是其具体内容仍然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协商和意愿来进行调整和修改。
然而,格式合同却与此截然相反,尽管其形式上无需受到法律的强制性约束,但其具体内容却是由合同一方预先设定好的,另一方只能在接受或拒绝之间做出唯一的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