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合同倒签”,主要是指在合同正式签署并生效之前,双方已然已经着手进行了实质的合同项目执行工作;
然而,在合同的实施进程中或者完成之后再行抉择予以签订的现象。
这样的合同倒签情况,往往在与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生产活动息息相关的项目中频繁出现。
究其背后原因,可能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负责承办此类合同的部门对于合同管理的理解存在偏差;
其次,企业内部管理环节存在漏洞;
再次,投资计划的安排相对滞后;
最后,合同审批的时间限制也可能导致合同倒签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