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所具备的独特特性表现为:
其核心内容在于根据定作人所提出的特定需求,完成相关的工作成果,而并非一般的商品。
此种工作成果不仅仅需要充分反映出定作人所提出的各项具体要求,同时还需具备相应的物理形态。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承揽人为达成合同目的,需亲自以自身的名义进行履约行为,并应当运用自有设备、技能以及劳动力资源来完成主要的工作任务。
此外,承揽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以及有偿合同三者兼具的类型。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