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条件下,二手房买卖合同具备一定资格后方可进行转让操作。
其中,相关条件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首先,该二手房合同内所涉及的债权与债务关系必须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依照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且按照其特性判断是否具有可转让性;
其次,若欲转让二手房合同中的债权部分,需提前向该合同的债务人发出通知;
最后,如欲转移合同债务关系,则须获得债权人的明确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