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房产遭强行拆除事件,全体房屋所有权人均有权利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主管机构以及其他有关监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对于接收到的举报投诉,相关的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执法单位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务必给予高度重视,并应尽快展开详细调查加以核实,同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妥善处理。
关于强制拆迁城市房屋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以下六个必要的程序环节:
首先,拆迁当事人需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裁决申请;
其次,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调解;
第三,已落实补偿安置事宜;
第四,已依法组织了听证会;
第五,强制拆迁的裁决已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须提前15天通知被拆迁人,并积极开展宣传解释工作,鼓励被拆迁人主动配合搬迁;
最后,已进行了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
此外,房屋征收部门还需要与被征收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具体事项,签订书面的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