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权争议问题,当事人应首先寻求和解以达成共识,若和解无果,则涉及到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团体间的争议,应交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若当事人对相关政府部门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