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过程中,落选者有权率先向招标机构提出质疑。
倘若对质疑回复感到不满,他们便可进一步向行政监管部门提起投诉。
依据现行法规要求,凡涉及强制性招标的项目,招标方需在收到评审报告后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中标候选人名单,而这个公示期限至少为三天。
对于此类强制性招标项目的评审结果存在异议的投标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申诉。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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