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前,需准备以下相关资料:
首先,必须保证建筑项目已经完成了所有工程设计以及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其次,须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予本验收组织机构。
再者,还需向验收组织提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以供参考。
另外,需由勘察单位及设计单位分别出具质量检查报告。
同时,还应具备完整的技术档案与施工管理资料。
此外,还需提供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建设单位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最后,还需提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除此之外,还需准备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同时,还需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合格证书。
此外,还需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同样地,也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验收合格证书。
另外,还需取得监督站出具的电梯验收准用证。
对于燃气工程,则需提供验收证明文件。
最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站等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均需全部整改完毕。
并且,还需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用。
此外,还需提供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