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间是自工程移交证书所注明的工程竣工之日算起,一般的保修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对于具备特殊需求或明确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则其保修期限将在相关条款中予以明确。
当水利工程的质量出现永久性的缺陷时,该情况下对其负有责任的期限将不再受上述保修期的约束。
在水利工程的法定保修期内,若出现任何工程质量问题,通常应由原施工单位负责进行保修工作,而所需的相关费用也将由责任方承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