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建筑总公司所中标项目的实施,应由本公司进行全面负责,而非下属建筑分公司。
这是因为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独立完成,严禁任何形式的外包行为。
此外,亦严格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给未获得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或单位。
同时,还严格禁止分包单位将已经承接的工程再次进行分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