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派出所不予受理案件,受害人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反映,并请求其敦促下级公安机关启动立案程序。
此外,受害人亦可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申请,请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于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未予立案侦查,或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未依法履行立案职责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应要求公安机关就不立案的原因作出解释。
若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所作的不立案理由无法成立,则应通知公安机关立即启动立案程序,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后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