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该诉讼予以审理之后,经过审理最终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请求。
在此过程中,原告需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用。
所谓驳回起诉,即为人民法院在接收到原告提起的诉讼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其并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此时案件已经被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原告按照人民法院预先发出的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预先支付了相关费用。
然而,由于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被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在此情况下,原告预先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将由原告自行承担,且不会得到任何退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