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司法程序中,二审上诉并不一定需要开庭进行。
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自诉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均对第一审所判定的事实和证据持有疑义并有可能对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时,则必须进行开庭审理。
此外,当被告人被判决处以死刑时,其上诉案件也必须进行开庭审理。
同样地,如果人民检察院对此类案件提出了抗诉,那么也必须进行开庭审理。
然而,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人民法院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