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合同解除的相关事宜,并非从签订之日起便毫无约束力可言。
在合同签署过程中,两方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协商权,他们既可以通过共同商议达成协议来解除合同,同时也允许自行约定解除合同的特定条件,只要该等条件一旦被满足,便视为合同自动解除。
除此之外,法律亦对各项条约具备明确规定的解约情形进行了规定。
当合同最终被解约时,尚未生效的条款将无法继续执行;
而已经落实执行的条款则需依据实际履行状况以及合同性质进行判断处理。
当事人有权视情节严重与否,申请恢复原状、采取其他有效补救措施,以及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