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租约届满之际,出租人因自身意愿不愿再行出租且双方未能签订续租协议,那么承租人便需要依约将该房屋归还给出租人。
在租赁合同的条款之中,并无任何一方享有理所应当的续租权力。
既然已经明确规定并约定了相应的租期期限,双方均需深刻理解并尊重此期间限对于彼此之间的法律约束力。
当租期期满之后,承租人是否能够继续使用该房屋,以及是否具备续租的资格,并非仅由其单方面决定,而出租人同样拥有充分的权利来拒绝续租。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