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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笔债务清偿的顺序有哪些

多笔债务清偿的顺序有哪些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07 09:45:35 已帮助94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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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笔债务清偿的顺序有哪些
若同一件动产已被设定了抵押权或质权,而这同一动产随后亦遭受了留置,那么留置权人将享有优先受偿之权利。
对于同一宗财产向两位以上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所获得的款项应依据以下规定进行清偿:
首先,如果抵押权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则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来确定清偿的先后次序;
其次,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则其将优先于尚未登记的抵押权得到清偿;
最后,如果抵押权尚未登记,则其将根据各债权人之间的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对于其他可进行登记的担保物权,其清偿顺序也应参照上述规定予以执行。
当同一宗财产同时设定了抵押权与质权时,拍卖或变卖该财产所获得的款项应按照登记及交付的时间顺序来确定清偿的先后次序。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在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应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首先,破产人所拖欠的员工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
其次,破产人所欠缴的除上述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破产人所欠的税款;
最后,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同一顺序的各项清偿请求,则应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照该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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