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人对债务人持有合法并切实可行的债权时,若债务人为图自身利益而轻忽或不积极行使他所享有的对第三方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与随附权利,进而对债权人实现其到期债权产生不良影响的话,此时债权人可依法主动发起代位权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权益。
发起代位权诉讼的基本前提必须满足:
首先,债权本身必须确凿且无可争议地存在;
其次,债务人确实有故意怠于行使其合理的、法定的权利之行为,且此种行为已经给债权人带来实际损失或者可能导致进一步的损害结果。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