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处理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行为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六条规定,当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打破了规定的透支限额或期限,且在发卡银行进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旧未予偿还的,应被视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罪名。
在此背景下,以下几种情况都将被认定为是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