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身自由予以永久剥夺,并实施强制性劳动改造为惩罚手段的刑罚——无期徒刑,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无期徒刑并不代表着永远无法获得自由,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那些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犯罪者在执行刑罚期内,若能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且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甚至有立功表现的,都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