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征地补偿费用之具体标准以及金额均依照市、县政府依法批准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明确。
2.土地被征用之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立方式如下(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相关的补偿标准):
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审批核准的最底层单位统计年报,并经过物价部门确认的单价为依据。
3.若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仍无法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本之生活水平,则可适度增加安置补助费。
4.做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于被征收人所提供的补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其中涵盖了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2)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通信、水电燃气、空调迁移、装饰装修及其相关设施设备损失等的补偿;
(3)由于征收房屋引发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关于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应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确定;
如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可委托已选定或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最终补偿数额。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此外,对于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若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则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考虑其住房保障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