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配偶之间已实际分居长达六年之久,那么希望结束这段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权通过协议方式与对方协商离婚事宜。
然而,倘若对方拒绝接受此项解决方案,诉讼离婚便成为唯一可行的途径。
依照一般的法律规定,若夫妻因情感原因产生了持续七年的分居现象,且经过法院调解仍无法达成共识,则法庭将有可能做出准许离婚的裁决。
对于选择诉讼离婚的一方来说,他们需要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收集并提供能够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例如,分居时间超过两年,或者存在家庭暴力等严重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