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在土地承包期限之内,村集体是没有权利将已经承包出去的土地进行回收的。
其次,在土地承包期限结束之后,除非存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例如承包户的离世、户口的迁出或者承包户明确表示希望将所承包的土地归还给村集体等,否则村集体也是不能够随意地收回已经发包出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