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公布的
征地公告,当拟征土地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户在所征收的土地上实施抢种、抢栽、抢建行为时,其建设产生的地上附属物及农作物,在征地得到审批的时候,都不会给予相应的补偿。这样的情况,尤其是抢种抢栽树木以及搭建临时建筑的行动,在各地的征地
拆迁工作中非常常见。然而,早在2004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现为自然资源部)制定并颁布了一份名为《关于完善
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政策文件,其中明确指出,在征地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申报前,当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精准扶贫户表述出农民拟用地的用途、地理位置、补偿标准以及安置途径等信息。当上述通知已经明确告知后,如果被征耕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继续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树木或构建临时建筑,那么在申请征地成功之后,这些地上权益将无法获得补偿。《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