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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是否犯法

农村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是否犯法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24-05-26 15:15:05 已帮助136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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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是否犯法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首款明确规定:
“每一位农村村民户头仅可持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出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设定的标准范畴。
”与此同时,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导方针》第五项内容表示:
“严峻要求宅基地申请各项条件。我们将坚定贯彻落实‘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户头只能持有一处宅基地,占用土地面积不得超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准绳。各个地区需根据当地实情,制定出统一适用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指标以及宅基地申请的基本条件。对于不符合上述申请条件者,将暂停审批宅基地权益。”故此,在这样的法规框架下,每位农村村民户头仅仅有权利享有一处宅基地而已。
同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所提到的一处宅基地,指的是由户主人所持有的那片宅基地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地块,而并非分散在村集体土地上的两个或更多的分部分地。
此外,宅基地的产权主体为“户”这一集体单位而非某个单独的人。
尽管在发放土地使用证书时,通常会以户主的名义进行注册,但实际上,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属于由户主本人代表的那一“户”所有。
至于如何判定户数,则应参照户籍管理部门提供的户口簿、结婚证等相关资料加以准确判断。
然而,随着家庭成员成年并完成分家后,在原有住居环境已无法满足正常生活需求的前提下,他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申请获取其他宅基地使用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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