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大棚房遭受强制拆除之后,被拆迁者应立即采取行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必须及时拨打当地警方的报警电话寻求援助,并且确保保留相关的文件和现场秩序;
其次,被拆迁者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启动诉讼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我们国家的执法机构之一,人民警察应该依据法律规定来履行他们应尽的职责,捍卫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然而,如果在面临这种情况时,房屋强拆报警却没有得到警方的重视甚至立案,那么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解决问题:
第一,向上申诉,向上级的行政部门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对警方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二,向检察院反映情况,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调查和监督,如果检察院认定公安机关对应该立案侦查的事件不予立案,他们将会通过干预来促使公安机关改变态度;
第三,由被拆迁者本人发起法律诉讼,将购房者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承认他们的权利并获得相应赔偿。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被拆迁者而言,切不可随意放弃自己的权益,要有耐心去争取政府和社会各方的合理支持。
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站不住脚,那么他们会发出通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就必须积极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