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是我国政府为了满足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而提供的具备保障性质的政策性房屋。
购买者只享受有限的
产权权益,因此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五年之际,他们无法通过市场进行自由交易。
但是,当购买时间达到五年以上时,购买者需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款项,从而获取完整的产权。
由此可见,鉴于经济适用住房秉持着
担保性质的政策性特点,购买者并不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经济适用住房并非购买者的合法遗产,无法作为遗产被
继承。
然而,倘若购买者已经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了土地收益等相应款项,并完成了完整的产权登记手续,成功取得了全部产权。
在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住房已不再具备原先的保障性质,而是转变为了购买者个人的合法财产。
如果购买者不幸离世,那么他们的
家庭成员可以从中挑选出一位或者多位成员作为权利主体,申请变更登记。
若是购买者的家庭之中没有任何同住成员,这处经济适用住房则将由政府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收购,然后上述收购款项将由其
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
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