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针对聘请外部催收机构催收)
面对此类困境的持卡人,可采取记录通话音频以获取相关证据,同时依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第六十八条规定,向相应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反馈,以制止不正当的催收行为得以继续实施。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种策略仅适用于存在不当催收行为的第三方催收机构。
2.借助“停息挂账”政策与银行展开协商(针对银行)
“停息挂账”政策源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七十条,在特定情形下,若持卡人因经济困难无法按时归还欠款,但仍具有还款意愿,便可与银行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
行动建议:
当我们遭遇来自银行及第三方机构的催收压力时,切勿惊慌失措,亦不可轻信其所提供的解决方案及要求,务必提前掌握相关知识,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