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夫妻一方婚前所负担的个人债务,原则上难以查证具体数额及来源。
然而对此不必过分忧虑或不安。
2、针对牵涉到一方婚前所背负之个人债务的情形,当债权人试图向该债务人的配偶主张相关权益时,人民法院将依据现行法律规范予以驳回。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实被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则此种情况下的请求权将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3、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得知,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个人债务,根据债权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仅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相关权利,而不得在债务人缔结婚姻关系之后,向其配偶提出此类请求。
通常而言,这类债务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负债一方以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