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人与保证人这两个术语并非同一概念,含义各有千秋。
见证人通常指代在其他人缔结合同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过程中,成为那些行为的见证者和证明人的人士。
他们既非合同的当事人,也无需为许可行为中所涉及到的任何责任负责。
然而,保证人则与之有所不同,他们在债务方未能按约履行其义务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包括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等形式。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