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解除权的法律规定,其所适用的期限并非通常所称的诉讼时效,而是独有的除斥期间。
依照我国于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明确表示:
若法律对此或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约定了撤销权以及解除权的有效持续期间加以规范,除非法律另行规定,从权利人得知或应当知晓上述权力产生之日起方可开始计算。
在此种情况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将不予考虑适用。
倘若在该有效持续期间结束之时未适时行使上述权利,那么这些撤销权和解除权则会因此消亡。
这就表明,对于撤销权及解除权这类形成权而言,其行使是受到除斥期间严格制约的,与诉讼时效并无关联。《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