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包括违约金、定金罚则以及损害赔偿等三个方面。
首先,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协商并确认好的金额,然而如果这个金额存在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况,合同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以适当调整其数额;
其次,定金罚则是指在包含定金条款的合同中,若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另一方可选择不予退还定金或者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最后,对于既未约定违约金也无定金条款的情况下,受损方仍可依据实际损失向违约方索取相应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