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个人身份和人格象征遭到侵犯之际,他们完全具备通过法律途径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资格。
同样,如果人格尊严或者人身自由遭遇不法侵害,同样可以依法提出精神方面的索赔申请。
2、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是有违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对他人的隐私或是其他人格权利进行侵犯,受害者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肇事者寻求精神方面的赔偿。
3、假设公民在离世之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尸体等等涉及到的人格权利遭到了不良侵犯,使得死者的家属感到极度的精神痛苦,那么这些家属同样具有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合法权益。
4、若监护权遭受侵犯并因此引发了精神损失,受害者同样拥有通过法律途径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权力。
5、如果特定的纪念物品不幸由于一些原因而导致了灭失或者被损毁,从而引发了精神方面的伤害,受影响的当事人依然可以借助相应的法律工具请求赔偿精神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