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若女方一直未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那么男方可径直向原审理法庭提出申诉,请求该审判机构对那些无视判决且未能尽到抚养子女责任的人士进行严肃的教导和严格警告,以促使其能积极承担起抚养儿女的重任;
倘若女方依然罔顾事实,依然拒不出具抚养费用,则男方完全有权力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诉讼请求。
当然,对于那些经过协商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来说,同样有权诉诸法院,请求女方遵守约定并支付相应孩子的抚养安排费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