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被判定有罪的未成年人,其刑罚应在专门设立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内进行。
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教育和矫正,将教育改造作为首要任务。
同时,未成年犯的劳动也应根据他们的年龄特征来安排,主要以学习文化知识和掌握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方面应积极与国家、社会以及学校等教育机构合作,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
当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且剩余刑期不超过两年时,可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内服完剩余刑期。
《监狱法》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监狱法》第七十五条
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
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监狱法》第七十六条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
《监狱法》第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