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逃税罪】规定了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
具体内容如下:
若纳税人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未进行申报,且逃避缴纳的税款数额达到较大标准,同时其占应纳税额比例超过百分之十,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被附加罚金;
若纳税人逃避缴纳的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戒,同样需要承担罚金责任。
对于扣缴义务人而言,如果采取与前述纳税人同等情形下的违法行为,导致已扣、已收税款未能及时缴纳,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也将按照前述条款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