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一方提出离婚请求而另一方对此坚决反对时,要求离婚的一方便需准备充分的起诉状,并向上诉方居住地所在的专属法庭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倘若上诉方的实际居住地与其长久固定居所不符,那么便应将案件递交至其长期稳定生活地区的专属法庭审理。
一旦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全面的审查确认无误后,如符合司法程序的立案标准,即会正式接收立案提请。
此后,原告方有责任提供大量举证以证明其夫妻关系早已破裂。
唯有达到这一要求,法院才有可能判示离婚。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类型的证据是可供此类案件参考的:
一、若对方出现婚外情现象,原告可提供对方因此事写下的承诺书或其它书面证据;
此外,如巧遇对方与第三者共处并拍照留影,抑或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音频、视频资料也是强有力的证据。
二、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一方可据此出示医疗诊断报告及验伤证明作为关键证据;
对于目击者证言也应加以收集保留。
三、若双方因感情问题已经实际分居,原告可提供双方签字认可的分居协议,同时提供出租房屋合同以及附近居民的证言为辅助证据。
四、如原告证实对方沾染赌博、吸毒等恶习,相关处罚记录亦可作为有效凭证用以支持起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