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编第六章之相关法条规定,下列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视为无效:
1.由缺乏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2.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皆存在虚假的意思表示,进而缔结的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判定为无效。
3.当所签订的合同严重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时,该合同将被赋予无效的性质。
4.当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公共秩序与善良习俗这一基本原则时,亦会被判定为无效。
5.涉及到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合同,理应被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