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赠与撤销之行为,主要可分为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两大类别。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格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应满足以下两项具体条件:
首先,赠与人所赠与的标的物之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
如在赠与动产的情况下,动产尚未实际交付给受赠人;
仅部分交付的情形中,赠与人只能针对其中未交付的那一部分行使撤销权。
又如在赠与不动产的情形中,赠与约定并未依法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其次,该赠与协议不应属于救灾、扶贫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性质的赠与契约,或者是已经进行过公证程序的赠与合同。
对于那些具有救灾、扶贫等人文关怀及社会公益责任性质的赠与协议,抑或是已经经过强制执行公证之处理的赠与合同,若赠与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赠与义务,将相关财产赠与予受赠人,那么,受赠方有权要求赠与人履行交付义务。
因此,我们常常在赠与合同中看到类似如下的条款:
“自本赠与合同时经由公证机关鉴证之日起,赠与方丧失任意撤销权,该赠与协议随之生效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