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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执行公证

说到强制执行,相信大家肯定都很清楚,但是再继续说到强制执行公证,很多人对此就不是特别了解了,那么强制执行公证到底是怎样的呢?律图网站的小编下文整理了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3.09.11 28420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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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意思

公证还是很好理解,这也是很多人都去做过的事情。但是强制执行公证,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就不太好理解了,那么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意思呢?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简称“强制执行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无疑义的追偿贷款、物品的文书(如还款、还物协议、借款合 同、民间抚养赡养协议等)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公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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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程序

在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之后,要是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判决的内容来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在此之前可以先进行强制执行公证。那么实践中,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1、主合同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担保人接受强制执行的一并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公证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签署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

3、公证员帮助双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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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经过公证的文书,义务人不按公证书履行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强制执行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一)身份证明:

1、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件:

(1)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等。

(2)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2、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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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效力

在司法案件的实践过程中,债权人会遇到债务人逃避不愿执公证的效力,这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效力,以使债务人执行公证。接下来为您详细解答,在国家的规定中,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是什么?

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是对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可以不经法院审判程序,而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一般的案件必须先经过审判程序,判决你胜诉了,才能再申请执行)。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一种很好的保障。

但这种文书也比较复杂,只能委托律师去办理,否则公证处可能根本就不给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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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管辖法院

公证管辖最常见的一种就是公证债权文书管辖。那么,大家对于强制执行公证管辖法院、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管辖法院的相关的规定了解多少呢?

一、强制执行公证管辖法院

我国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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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异议

强制执行公证是一种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一种法律手段,但是强制执行公证异议最近也是频繁发生。其实常见的异议是分为三种情况的,而我们要对于这三种情况分别有不同的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 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 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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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条款

在经济生活中,债务债权关系是非常常见的。有些债务人因为种种情况而不履行债务的执行,经过公证后还是履行偿还债务。那么这个时候就有必要进行强制执行公证,那么国家关于强制执行公证条款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三十九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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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书

有时候债权人为了保证债务人债务的履约,可以通过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保障自身的权益。如果债务人出现债务履行方面的问题,债权人可以出具执行证书。今天就来为大家介绍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和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条件相关内容。

强制执行公证书范本

( )×××字×××号根据债权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申请,经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于×月×日签订了《×××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 〔公正书编号( )×××字第××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应于×××年×月×日将(标的名称、数量)偿还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尚未 把欠款(或物品)全部偿还给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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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相关咨询

但单位领导在明知本人有基础病的情形下强行让职工参加会使当事人病情加重甚至失明的情况,这种情形能参照工伤吗?

邵佳馨

邵佳馨律师 最近回复: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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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斌律师 最近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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