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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是否可能拥有子女的抚养权

离婚过错方是否可能拥有子女的抚养权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5-03 15:00:10 已帮助257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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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是否可能拥有子女的抚养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过错并不必然会影响到当事人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权利。
实际情况中,子女的抚养权分配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愿,综合考虑诸方面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状况、家庭居住环境、父母对子女的关爱与照顾程度以及家长的教育背景等等。
法院将依据“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中心”的原则作出裁决。
具体来说,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倾向于将抚养权交由母亲一方保留。
然而,若母亲存在下述其中任何一种情况,父亲亦有权主张拥有该子女的抚养权:
首先,母亲如身患深度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伤害身体的疾病,导致不能亲自抚养子女,那么子女便不适宜与母亲共度时光;
其次,即使母亲具有抚养孩子的基本条件,但若其未能尽到作为家长的抚养责任,这时,孩子的父亲有权提出让子女随自己生活的请求;
再次,如果由于其他的原因,孩子确实无法继续跟随母亲生活的话,父亲有权提出抚养权归属的诉求。
至于已经年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方与母方均有权利主张拥有孩子的抚养权,此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便更为复杂。
其中,有权优先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可视为具备下述任一条件者:
首先,如果父母一方完成了绝育手术或是因为其他原因失去了生育能力,他们在抚养孩子的问题上将会更具优势;
其次,若子女自小就跟着某方家长生活,且由于变更家庭环境可能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拥有在先优势的那一方父母可被视为具备优势一方;
再次,如果另一方虽然无其他子女,但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却有其他孩子,这也是影响抚养权判决的重要因素之一;
最后,如果子女长期跟某一方生活,对于孩子的心灵成长极为有益,而且另一方家长又患有不能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的疾病,或者存在其他对孩子与此方家长相处的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形,那么婚姻关系中的无过失一方也可以据此要求保留或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此外,当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于抚养权的归属存有争议时,法院通常会考虑到子女的意愿,听取他们的意见来做出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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