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指出,关于农村地区离婚时土地权属问题,法律未能给出确切答案。
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土地归全体农民集体所有,每一位成员仅拥有其使用权利,并不具备全部的土地所有权。
因此,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若其中一方摒弃原有集体身份,便无法继续享有该地区的土地使用权益。
如此一来,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便归属另一方,即仍然保留在原集体之内的一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对此有明确指导,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换句话说,当土地分别由两个或更多农村集体组织所拥有时,土地使用权将分别交付至各个乡村村民小组进行运营、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已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则会由乡(镇)级别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经营和管理。《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