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补偿问题,遵循的是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
由于各地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并无固定统一的补偿标准。
在实践中,无论是高速公路建设涉及的拆迁,还是其它类型的拆迁,都会依照具体情况,公正公平地给予合理合法的补偿。
对于如何处理拆迁补偿,这里有详细说明:
市、县级政府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会向被征收人提供以下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2.因拆迁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
3.因拆迁导致的生产经营损失补偿。
而高速公路征收土地时,补偿内容还包括:
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属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同时还需支付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及征地管理费等相关税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