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农村宅基地方面出现纠纷,首先建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倘若协商无果,可请求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处理。
然而,如经政府裁决后,当事人仍旧心存异议,则有权诉诸于人民法院,对做出该处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产生的争议,应由相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若协商未果,则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关于单位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而涉及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则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若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