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利用假冒伪劣的信用卡进行交易,或凭借虚无的身份证明来获取并使用信用卡的;
(二)滥用已过期且无效的信用卡开展业务活动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的行为;
(四)蓄意预支透支金额,且超出了相关规定允许的限度和期限,同时在发卡行多次催促还款之后仍然不予偿还的侵权行为。
所谓“恶意透支”,乃指持卡人在进行交易时,以非法占有钱财为唯一动机,超越规定额度或者规定期限而进行大额消费,并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敦促催缴后依然拒不履行偿还义务之行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